快云VPS租赁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2019-08-13 浏览次数:8132

尊敬的用户:

感谢您选择我公司为您提供的快云VPS业务。请您仔细阅读以下服务条款,只有当您完全阅读完毕且无任何疑义地同意以下全部条款后,才能正式进入快云VPS产品在线购买/试用程序完成前述操作,即表示您自愿与我公司签订本服务协议并接受本服务协议的约束。

我公司有权随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公司经营状况、经营策略调整和软件和服务升级等修改本协议。更新后的协议条款将会在我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布即有效代替原来的协议条款,您可随时登陆网站查阅最新版协议条款。如果您不同意协议改动内容,请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如果您继续使用本服务,则视为接受本协议的改动。


甲方:购买/试用快云VPS业务的用户(即“您”)

乙方:郑州市景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严禁甲方为第三方提供转接流量等类似业务,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依职责删除前述有害信息或断开相关链接,必要时有权随时终止服务,并不予退还剩余服务费用。

2.如果甲方利用本合同服务进行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甲方应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特别是甲方未有ISP、IDC经营许可证的不可从事虚拟主机业务,甲方不得对所租用的资源再次转租。

3.甲方如果在VPS上安装软件,所需要的软件版权/许可/使用权由甲方自行解决,并负责VPS上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工作,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若导致乙方陷入纠纷或诉讼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及为此支出的费用。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如甲方为代理他人而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则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书,否则不发生代理效果。

5.甲方应按时向乙方交纳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6.甲方网站如为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性或非经营性ICP许可证或ICP备案手续,甲方如开办聊天室、BBS、新闻等栏目应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获得批准或进行登记备案手续,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未经批准或备案而引起的任何责任。甲方需对下级接入用户再接入的用户进行资格审查并负监督责任。若发现甲方违反上述规定,乙方将无条件停止甲方的接入服务,并且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7.甲方对使用VPS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负完全责任。甲方同意,如发生上述事件,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也不应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若导致乙方遭受任何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8.甲方应自行对甲方账号的账户名称、密码、邮箱、手机号等登录权限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负责。一切通过甲方账号登录甲方账户管理平台进行操作的行为,均视为甲方自身所实施行为,其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9.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甲方承诺并确认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如因未及时变更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10. 为了数据的安全,甲方应负责甲方数据的备份工作。

11. 甲方同意,即使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但上述瑕疵是当时行业技术水平所无法避免的,其将不被视为乙方违约,并同意和乙方一同合作解决上述瑕疵问题。

12.就甲方业务数据,乙方除执行甲方的服务要求外,不进行任何未获授权的使用及披露,但以下情形除外:(1)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或调阅甲方业务数据时,乙方具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要求提供配合,并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等机构披露的义务;(2)甲方和乙方另行协商一致。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VPS进行硬件日常维护和流量记录,以保证VPS的正常运行,日常维护不包括对VPS上数据的备份工作,数据备份工作由甲方自行负责

2.因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等,乙方有权终止VPS运行并不予退还剩余服务费用。

3.按照本合同收取相关费用,因甲方没有及时支付服务费的,视为本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自动终止,乙方将停止甲方所使用的VPS并有权不保留甲方VPS内的数据,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4.因乙方原因,造成VPS的正常工作中断,乙方应按照公司的SLA百倍补偿政策给予甲方对应补偿。

5.消除非甲方人为操作所出现的故障。但非乙方控制范围之内的事项除外。

6.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对任何间接性、后果性、惩戒性、偶然性、特殊性的损害,包括甲方使用乙方服务而遭受的利润损失承担责任。

7.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对本服务协议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违约服务对应之服务费总额。

其他:

1.乙方承诺购买七日内无条件退款(参与优惠活动除外),七日内未提出退款申请的,视为甲方同意继续使用产品直至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不再享有退款申请权

2.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3.任何一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或其他技术及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电信主干线路中断、黑客、网路堵塞、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和政府管制等;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合同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正文同样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签署于中国郑州市经开区,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合同号:

管理监察单位:郑州市景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单位:

为了明确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和开展虚拟主机业务的单位所应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和开展虚拟主机业务的单位的经营行为,确保互联网络与信息安全同时为客户营造一个安全洁净的网络环境,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单位将认真落实如下责任:

一、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及其他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本单位的接入用户进行检查,对本单位所接入、托管或出租的服务器等资源进行全面核查,彻底杜绝服务器和接入资源再次转租问题;不为未经许可或未备案的网站提供接入或代收费等服务;履行违法信息巡查、过滤、用户资质查验、日志信息留存和应急快速处置等安全保护义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相关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网站投诉机制和有害信息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有效地处理有关网络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加强对举报信息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重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对所接入网站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入和代收费等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加强对域名注册代理服务的管理,严格落实域名注册申请者应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的规定。进行域名转让并提供他人使用的,必须重新注册。建立和完善域名持有者黑名单机制,将被关闭网站的域名持有者纳入黑名单。

制定本单位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并保留相关演练记录。

对本单位接入用户、接入网站及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主机的用户应采用实名登记,要对主办者的身份信息进行当面核验,并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要对网站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和接入信息等进行审查并将用户变更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送景安数据中心。拒绝当面核验、提供真实身份及有效证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建立网站经营许可管理和备案管理的业务管理系统,实现未备案网站自动发现、本企业网站备案信息服务器及IP地址备案信息服务器的动态维护和更新,并实现与部省网站备案系统的连接。

接入网站不再开办时,请您于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及省工信部提出注销申请。

三、在网站首页底部的中间位置张贴公安备案及工信部备案标识;

四、与本单位所属接入用户及主机租用、托管用户和虚拟主机用户签订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明确其责任、规范其管理维护行为。

五、强化技术防范,切实提高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防瘫痪、防窃密的能力,严格把控网络安全风险。

六、本责任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河南省政府、郑州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


本单位(或个人)因使用景安数据中心的互联网络资源,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单位(或个人)已知悉并承诺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安全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本单位(或个人)开设的网站,在开通联网的30天内登录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www.beian.gov.cn)履行公安备案手续,并接受全国网监部门的监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通过网络途径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遵守落实有经营许可才经营的原则,不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之外的业务。

三、本单位(或个人)保证不利用互联网平台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本单位(或个人)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网站的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在参加所在地公安局网监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五、本单位(或个人)承诺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健全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六、本单位(或个人)承诺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特别是(涉黄、涉赌、涉毒、淫-秽、反-动、非法贩卖、虚假广告等)信息

7. 传播违反国家法律的政治性信息、新闻;

8. 在Internet播放的信息内容须经当地宣传管理部门批准,不擅自下载境外Internet的信息在国内站址上发布;

9.不从事侵犯版权的行为,包括提供下载、传播等行为;

    10.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11.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2.不对国家禁止的信息、虚假信息进行播放、讨论、传播、存储、广告、提供连接、提供空间、域名解析;

    13.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七、本单位(或个人)承诺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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