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云存储产品购买服务协议
尊敬的用户:
您好,感谢您选择我公司为您提供的快云存储产品业务。请您仔细阅读以下服务条款,当您点击协议最下方的“同意”链接,即表示您已完全阅读完毕且无任何疑义地同意本服务协议的全部条款,自愿与乙方签订本服务协议并接受本服务协议的约束。只有当您完成了前述操作,才能正式进入快云存储产品在线购买/试用程序。
甲方:购买/试用快云存储产品的用户
乙方:快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严禁甲方为第三方提供转接流量等类似业务。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依职责删除前述有害信息或断开相关链接,必要时有权随时终止服务,并不予退还剩余服务费用。
2.如果甲方利用本合同服务进行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甲方应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特别是甲方未有ISP、IDC经营许可证的不可从事虚拟主机业务,甲方不得对所租用的资源再次转租。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服务,并不予退还剩余服务费。
3.甲方如果在快云存储中上传数据,所需要的软件版权/许可/使用权由甲方自行解决,并负责快云存储上数据的合法性、完整性、保密性以及备份工作,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若导致乙方陷入纠纷或诉讼的,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并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及为此支出的费用。通过甲方账号和密码登录甲方快云存储,进行各种操作的行为,视为甲方自身的行为。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如甲方为代理他人而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则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书,否则不发生代理效果。
5.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交纳本合同约定的费用,逾期则乙方有权延迟开通快云存储,已开通的则有权暂停服务,直至甲方缴清费用为止;逾期超过7天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6.甲方网站如为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性或非经营性ICP许可证或ICP备案手续,甲方如开办聊天室、BBS、新闻等栏目应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获得批准或进行登记备案手续,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未经批准或备案而引起的任何责任。甲方需对下级接入用户再接入的用户进行资格审查并负监督责任。若发现甲方违反上述规定,乙方将无条件停止甲方的接入服务,并且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7.甲方对使用快云存储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负完全责任。甲方同意,如发生上述事件,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也不应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若导致乙方遭受任何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8.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甲方承诺并确认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如因未及时变更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直至甲方备案信息正确变更为止,接入服务关闭期间的服务费正常收取。
9.甲方同意,乙方如需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变更,可以采用在乙方网站发布公告的形式,甲方应予以留意并按公告所载内容与乙方共同完成协议变更。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快云存储进行硬件日常维护和记录,以保证快云存储的正常运行。
2.因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等,乙方有权终止快云存储服务并不予退还剩余服务费用。
3.按照本合同收取相关费用。因甲方没有及时且足额支付服务费的,视为本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自动终止,乙方将停止甲方所使用的快云存储。自快云存储到期日起满7天,甲方仍未续费的,乙方将有权不保留甲方快云存储内的数据,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4.因乙方原因,造成快云存储的正常工作中断,乙方应按照公司的SLA百倍补偿政策给予甲方对应补偿。
5.消除非甲方人为操作所出现的故障,但非乙方控制范围之内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第三方在乙方管控范围外进行道路、电线、管网施工或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互联网运营商原因、政府政策原因、黑客攻击原因等导致故障的情况)除外。
(三)其他:
1.乙方承诺购买七日内无条件退款,七日内未提出退款申请的,视为甲方同意继续使用产品直至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不再享有退款申请权。
2.甲方愿意在服务期满后继续合作且乙方无异议的,甲方需要在服务期满前7天内支付续费款项,以使服务得以继续进行。如续费时快云公司对产品体系、名称或价格进行调整的,双方同意按照届时有效的新的产品体系、名称或价格履行。
3.任何一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或其他技术及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条 保密责任
1、在签订、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对另一方向其提供的一切口头及书面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以任何载体存储的、有形的或无形的资料、文件、程序、方法、数据、技术、诀窍、商业秘密或技术信息(统称“保密信息”),均应采取不低于本方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来保护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使该等保密信息不被泄漏, 并且只让本方有必要知道该等保密信息的雇员接触并要求该雇员严格遵守该保密规定,且只能用于本合同规定的目的及范围。
2、甲乙双方有恪守本合同保密条款的职责,如因任何一方违反保密条款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向另一方索赔。
3、本合同终止后,各方仍应继续承担对本合同项下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但尚未发生的剩余服务费;甲方未解除合同的,每延迟一天提供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0.5%作为赔偿,以合同金额的5%为限。
2、双方约定,任何一方就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违约金及损害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本合同损失仅指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偶然损失及履行可得利益损失。
3、本服务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均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有效性、解释、履行、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等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如果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3、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郑州仲裁委员会。
第五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
1、任何一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或其他技术及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附件1《郑州市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2《郑州市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方应认真遵守,具有合同正文同样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签署于中国郑州,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1----郑州市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为了明确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和开展虚拟主机业务的单位所应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和开展虚拟主机业务的单位的经营行为,确保互联网络与信息安全同时为客户营造一个安全洁净的网络环境,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单位将认真落实如下责任:
一、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从事犯罪活动。
三、不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四、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五、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在参加市公安局网监分局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每月由信息安全审查员定期对本单位的接入用户及主机托管用户、主机租用用户、虚拟主机用户的安全审计日志及信息发布内容进行检查,发现有以上二、三、四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快云科技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单位网络中含有以上第三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
八、与本单位所属接入用户及主机租用、托管用户和虚拟主机用户签订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明确其责任、规范其管理维护行为。
九、对本单位接入用户及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主机的用户应采用实名登记,并将用户变更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送快云科技。
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资源或者终止经营活动,须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十一、本责任书自《快云存储产品购买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2----郑州市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
一、本单位(或个人)因为使用快云科技的互联网络资源,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二、本单位(或个人)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三、本单位(或个人)开设的网站,在开通联网的30天内到郑州市公安局网监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将接受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四、本单位(或个人)保证不利用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本单位(或个人)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在参加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六、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健全各项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七、本单位(或个人)承诺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八、本单位(或个人)承诺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九、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郑州市快云科技报告。
十、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或个人)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的,本单位(或个人)将在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
十一、本承诺书自《快云存储产品购买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